2023-03-22 17:08:59 来源:皖江债务 点击:6516
妻子提取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丈夫婚前购买房屋的贷款。离婚时,双方对公积金还贷增值部分的归属产生争执。
本文刊于《中国妇女》杂志
婚前购房,共同还贷
李云奇与何维娜结婚前,花96万元购买了一套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当时,他向银行按揭贷款40万元。婚后夫妻俩共同还贷,何维娜还提取了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8万元,用于偿还贷款本金。
孩子上初中后,由于教育理念不同,夫妻俩经常发生争吵。2021年11月,何维娜到厦门思明区法院提出离婚,李云奇同意。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及名下财产、债务分割达成一致意见。
但此时,当初所购房屋市值已达540万元,何维娜用公积金还贷的8万元所产生的房产增值为37万元。双方对37万元的归属有分歧。
何维娜表示,37万元是她的8万元公积金所产生的房屋增值,加在一起共计45万元,应当是属于她的部分理应归她所有。
李云奇则提出,何维娜自愿将婚前财产投入到婚后共同生活之中,应视为自愿赠与,她的婚前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相应的增值部分也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便婚前财产没有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云奇主张何维娜用婚前公积金偿还贷款属于赠与,但他未能举证证实何维娜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因此这部分款项仍为何维娜个人所有。
李云奇又主张,即便8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款项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因产生于婚后,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房屋的增值属于自然增值而非收益或夫妻婚后经营所得,何维娜使用婚前财产偿还李云奇婚前房产的按揭贷款,这部分款项所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为自然增值,应为何维娜个人所有。
2022年4月,思明区法院判决李云奇与何维娜离婚,李云奇向何维娜支付补偿款共计45万元。李云奇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9月,厦门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婚前财产增值,归个人所有
深情相爱,相伴相守
法官表示,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形较为普遍,而一方使用个人婚前财产,偿还另一方婚前房产的按揭贷款的情形,则较为少见。对于个人婚前财产的归属,因为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一般争议不大,但是对于个人婚前财产投入所产生的房产增值部分的归属,容易产生争议。房产增值部分的归属如何确定,关键要看增值部分的性质问题。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李云奇认为37万元产生于婚后,应归夫妻双方共有,实际上是将房产增值视为夫妻投资和经营的结果,但房产增值从本质上反映的是投入的资金,因市场因素变化而实现的自然性增长,有别于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出租房屋、买卖股票、经营生意等投入劳动、管理而实现的主动性增值。因此,房产增值是投入资金所产生的自然增值,而非经营所得,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仍为个人所有。
在这个案子里,李云奇未能举证证实何维娜就其个人婚前公积金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而房产增值又属于自然增值而非收益或夫妻婚后经营所得,所以法院最终确定8万元公积金及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均归何维娜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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