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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栏

深圳收债公司丈母娘转账给女婿的钱,能要回么?

    来源:皖江债务    点击:1308

子女买房父母资助的模式
如今早已司空见惯
有位女婿在婚前从丈母娘手上
得到了一笔买房结婚钱
然而仅仅两年后
他们就因这笔钱闹上了法庭
这钱该算作赠与还是借款呢?
请继续往下看~
案情回顾
王女士之女小李与小张自由恋爱,于2020年登记结婚。从二人恋爱开始,王女士多次向小张转账,累计10万元。2019年,小张购买房产一套,将王女士转账款作为购房款的一部分。
2022年,小李与小张通过诉讼程序解除了婚姻关系,上述房产因系小张婚前财产未做分割。同年6月,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小张返还转账的10万元,并提供转账凭证予以佐证。小张则抗辩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该款项系王女士赠与。
审理过程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提交的转账凭证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真实存在,在其没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原告已就款项性质为借款完成初步举证责任。现小张抗辩认为该款项为王女士赠与,则应承担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但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女士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该抗辩不能成立。
款项交付时,小李与小张尚处于谈婚论嫁阶段,故未出具借条,符合一般生活常理,王女士将本应用于养老的有限金钱赠送给当时与其没有亲缘关系的小张而非自己女儿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即使赠与的说法成立,亦应是王女士对女儿的赠与,这更符合中国父母的心性和做法。
王女士与小张之间借贷关系成立,法院判决小张应向王女士归还借款1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法官说法
一说到结婚,很多人最先想到一件事,估计就是买房子。可是房价总额过高,年轻人靠每月收入去买房,是一件非常有压力的事情。此时,如果能够获得父母的帮助自然是最好的。但我们不能理所当然的将父母的资助认定为赠与。须知父母养育子女成人已属不易,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款项是基于亲情对子女生活的扶持,不能因此理解为是对子女的赠与或者抚养义务的延伸,借父母的钱该还得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