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19 20:52:12 来源:皖江债务 点击: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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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21日,王先生在某公司开发的凯旋华庭楼盘售楼处看房后,双方达成购房意向,王先生预付了20000元作为购房意向金。第二天,王先生决定购买凯旋华庭24号楼2101室的商品房,王先生又支付了80000元。王先生两次付款共计100000元,作为购房预付款,某公司出具了一张定金收据。该收据上写道 "收款原因:凯旋华庭高层领导24-2101号定金"。但是,双方正在协商合同的其他条款,没有正式签订购房合同。同年8月底,某公司将王某订购的凯旋华庭24号楼2101室的商品房出售给他人。王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返还购房定金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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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定金收据是书面形式的,购房定金合同是有效的。虽然某公司与王先生没有签订带有定金条款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只是向王先生出具了定金收据,但定金收据可以有形地显示内容。应该说,他们有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书面形式,收据上记录了付款人、收款人、收款项目、收款日期等内容。目标房屋的买卖方向也明确、具体;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已包括在内,所以房屋买卖定金合同可以认定为有效。
购房定金的性质和定金罚则的适用。购房金属预订合同的目的是保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违反合同的法律后果是适用定金罚则。从预约和本协议的关系来看,购房定金是独立的,是一种实际的合同。它在一方当事人支付购房定金后生效。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最终签订,不影响购房定金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如果由于一方的原因导致主合同没有签订,则构成对购房定金合同的违反。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就定金罚则的适用问题达成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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