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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债问答

深圳收账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承担职责的详细情形

2024-07-12 12:29:49    来源:皖江债务    点击:2841


在特定情形下,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常见的情形包括:

股东出资不足: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相关规定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也应支持。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这里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清算义务人和公司对公司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二是指清算义务人之间应当对公司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清算义务人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和欺诈注销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在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下,如果清算义务人和实际控制人为多人时,多个清算义务人和实际控制人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未缴纳出资情况下的连带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股东出资未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如果股东的全部出资未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则公司不具备法人成立的必要条件,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法律适用和责任认定可能会因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果涉及相关法律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同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债务纠纷,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另外,收账公司的合法性和收账方式可能存在问题,有些收账公司可能会采用不合法或不道德的手段来追讨债务,这可能会导致法律风险和其他不良后果。如果遇到债务问题,建议通过与对方协商、寻求调解、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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