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27 20:38:46 来源:皖江债务 点击:4647
债的担保,是指为确保债权得到清偿而设立的各种法律措施。债的担保有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之分。
债的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它不是特别针对某一项债务,而是面向债务人成立的全部债务。但这种担保在保障债权实现方面有明显弱点,即在债务人没有责任财产或责任财产不足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便全部不能或不能全部实现。
而特别担保,即通常所言之担保,在现代法上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其概念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债的担保具有以下意义:
保障债权实现:通过设立担保,使特定的债权人得以第三人的财产受偿,或从特定的财产价值中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债权的实现更有保障,加强了债的效力。
增加信用:特别是在债务人信用不足或债务人责任财产有限的情况下,担保可以提高债权人对债权实现的信心,促进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
分散风险:将债务不能履行的风险在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或不同的担保人之间进行分散。
促进资金融通:有助于债务人更容易获得所需资金,推动经济的发展。
债的担保一般具有平等性、自愿性及从属性的特点。平等性指债的担保关系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各方平等协商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平等地受法律保护;自愿性指担保通常由当事人自愿设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自主决定和选择担保的方式、范围等;从属性指担保之债与被担保的债为主从关系,担保之债从属于被担保的债,主债不成立或无效,担保之债也不能发生效力,主债消灭,担保之债随之消灭。
常见的债的担保种类包括:
人的担保: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保证是典型的人的担保。
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并从中优先受偿的制度,主要有抵押、质押、留置等。广义的物的担保还包括所有权保留。
金钱担保:是债务人在约定给付以外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返还与丧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反担保:是指在商品贸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经济往来中,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新设的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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